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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需到主管局进行审批吗?
问题提交: 发布时间:2008-02-13   字体: [ ]  
 
 

  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需到主管局进行审批吗?

  问:我是一个下岗职工,听说下岗失业人员不是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吗?为什么还会收到税务局的催缴通知书呢?

 

答: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提纳税人无论是享受报批类减免或备案类减免,都应该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报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税收减免。现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报批类减免政策,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方可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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