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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件如何调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期限的?
问题提交:《海南经济报》 发布时间:2008-03-06   字体: [ ]  
 
 

  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的会计。按照以往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听说从今年起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有调整,不知新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明确: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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