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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转移定价问题
问:A公司是国外公司,已在中国苏州设一工厂B,B工厂生产产品每件成本100元,对外销售150元,A公司2008准备在苏州(与B在同一地域)设立销售公司C,所有B公司产品都销售给C公司,B公司销给C公司产品每件110元,C公司对外销售每件150元,请问,这样是否可以?如可以,要在税务办理什么审批? 如不可以,应怎样操作?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其他:国际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各国子公司之间,或各国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劳务时所采用的定价方法。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但由于现代跨国公司一般都实行分权管理,独立核算,母公司和各国的子公司是不同的利益中心,为了评估各自的经营状况,也必须为这种内部交易制定价格,即国际转移价格。
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它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这种价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整体利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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