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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方式不同节税效果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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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王炳侠
发布时间: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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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街头广告。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对广告宣传越来越重视,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开拓新市场、巩固已有市场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应考虑适合的广告宣传方式,因为不同的广告形式会导致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 我国目前涉及企业广告费用列支的税收法规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少数行业比例不同)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除了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可据实扣除。以下根据税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举例分析。 第一,企业自己宣传与委托广告公司宣传的成本比较。企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企业形象、产品宣传,在同等效果下,有时自己操作比通过广告公司操作费用要少些。比如采取挂条幅方式来宣传自己的新产品,企业先委托某一单位加工一批条幅,再向当地工商等部门申报审批,之后悬挂条幅。假如此方案所需费用为10万元,而委托广告公司则需费用12万元。单从费用的比较好像企业自己去操作比委托广告公司要节约2万元。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自己操作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通过广告公司则可以按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两项费用税前可扣除的比例不同,业务宣传费可扣除的比例相对较低些,容易引起纳税调整。在此例中,如果该企业的业务宣传费预计要超支,则加上纳税调增的3.3万元,企业自己操作的成本相当于13.3万元,因此不如通过广告公司来操作。 第二,员工促销与委托他人促销的成本比较。企业在进行产品促销时,可用本单位员工进行促销,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应进行筹划。 比如某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为人均800元。现拟开辟一新市场,除媒体广告费和实物促销品由企业提供外,还需安排30个人计划用5个月的时间去促销。如招聘员工则人均月工资需1200元,工资合计为180000元;如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促销需支付促销费用190000元。单从费用上看,好像招聘员工方式要节约10000元,但实际上招聘员工方式因支付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要纳税调增60000元,而多缴企业所得税19800元,与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促销相比减少利润9800元。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来讲,工资总额相对稳定,如招聘员工来促销,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几率更大,因此在选择促销方式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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