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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节税
文章来源: 《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赵启清 发布时间:2006-05-28   字体: [ ]  
 
 

  冷不丁接到一个多年不见的朋友打来的电话,说他们厂遇到一项新业务,在算账过程中,算来算去算得有点晕乎,听说我在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想找我为他好好合计合计,看采取哪种经营方法最好。

  老朋友在河南省辉县市东升机械广当会计,该厂受委托为卫源铸造厂加工铸钢件500个。卫源铸造厂的负责人说既可以采取经销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方式。如果采取经销加工生产,卫源铸造厂对每个铸钢件的收回价为210(不含税),有关税费由东升机械厂负担。加工时提供熟铁50吨,每吨作价1250元。由于卫源铸造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税务所按6%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东升机械厂可抵扣的材料进项税额是3750元(50×1250×6%)。如果采取纯来料加工生产方式,每个铸钢件的加工费收入为82元,加工费共计41000元,加工时电费、燃料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600元。

  东升机械厂算不明白的是采用那种加工方式较划算。两种加工方式的区别在于:经销加工,原料和产品均要作价,双方属于购销关系;来料加工,原料和产品不作价,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选择不同的加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相同,因此,我认为税收筹划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算算账:一是获取毛利的多少,这里的毛利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或纯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税费相同的情况下,哪种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经销加工时接受原料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纯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加工方式。反之,应选择纯来料加工方式。

  我作了如下具体分析:

  如果采取经销加工生产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42500元(500×210-50×1250),应纳增值税额为12500(500×210×17%-3750-1600);
   如果采用纯来料加工生产方式,加工费收入为41000元(500×82),应纳增值税额为5370元(500×82×17%-1600)。
   通过比较,采用经销加工方式比纯来料加工方式可多获毛利1500元(42500-41000),这里未考虑进料时占用资金的利息因素。但税负却增加了7130元(12500-5370),并且还要相应地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713元,二者合计7843元。减去多获的毛利1500元,东升机械厂要多负担税费5000多元。
   可见,这笔业务对东升机械厂来说,在现有条件下采取纯来料加工比经销加工更加划算。当然,如果卫源铸造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读者可以自行分析。这么一算,我这位老朋友乐了,他们厂果断与对方签订了纯来料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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