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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例“代开发票”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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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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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报社主营报纸出版、发行、广告经营、报刊图书印刷等,经济效益较好,属盈利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笔者发现该报社列支大量的白条,支出项目多为:个人的稿酬、个人的新闻线索奖、个人拉广告的业务报酬。依据税法规定对于白条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过仔细分析,笔者发现这些支出总金额较大,每年发生80多万元,但是支付的人数较多,金额大部分都不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800元,如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要交33%的企业所得税,可如果去地税局代开其他服务业发票,个人收入不超过800元,则只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依据代开的发票则这些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为企业节约了2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某医疗器械公司,主营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其生产的治疗仪在市场上很有名气,因技术含量高,产品的毛利率达到50%,所以增值税税负较高,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笔者详细了解整个生产加工程序后,得知该产品主要是利用某项专利技术,把一些配件进行组装再销售,但该企业并不自己生产配件,而是自己购买原材料再委托他人加工配件,加工费每年200多万元,购进的原材料基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的加工费却都是地税局开具的其他服务业发票,厂领导解释说从事配件加工的有的是自己单位下岗职工及家属,有的是长年客户,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是价格非常优惠,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把该加工业务交付给一般纳税人来做。签于此笔者向企业解释,从事货物的加工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可要求对方去当地国税机关代开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另外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虽然税前少列支了费用,但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而抵扣后可为企业节约10多万元的增值税。 以上两则案例是笔者从事税收筹划时比较典型的代开发票筹划案例,一则是利用税种的不同,把缴纳企业所得税变为缴纳流转税;另一则是利用同一税种税率的不同,实际最终都是利用税率的不同来降低税负的,税率的不同要结合纳税主体的不同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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