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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的税收筹划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12-15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不论该笔收入有多大,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职工并非因国有企业破产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需要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时,可对该收入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以该笔收入,除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应交纳的税款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例1: 某国有企业破产,其职工张某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70000元,该地区的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则张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应该纳税?

  张某是因为所在的国有企业破产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因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无论数额多大,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尽管张某取得的补偿收入偏高,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李某,因其所在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该地区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在该国有企业工作15年,则李某是否应该就该笔收入纳税?

  李某不是因为所在国有企业破产而与企业解除合同,因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3倍的则需要全额纳税。李某取得的补偿收入50000元,没有超过3倍(60000元),因此无需纳税。

  例3:上例中,如果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李某取得的收入是否纳税?

  因为李某与所在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因为企业破产,且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没有超过所在地区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无需纳税,因此李某实际获得收入净额60000元。

  例4:上例中,如果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62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李某取得的收入是否纳税?

  因为李某与所在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因为企业破产,且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所在地区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应就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全额纳税。

  因为李某实际工作年龄超过12年,按照12年计算。
  应纳税总额 = {(62000 / 12 –800)* 15% -125} *12 = 6360元
  实际获得收入净额 = 62000 – 6360 = 55640 元

  可见,企业在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时,如果支付的数额与该地区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相处不多时,应考虑不要超过该数额,以减少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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