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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需转换思路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12-26   字体: [ ]  
 
 
  新源公司为北方大型食品加工民营企业集团,注册资本9100万元,生产休闲食品、罐头、饮料三大类产品200多个品种,休闲食品行业排名第一,罐头产品行业排名第三。

  截至到2006年7月,新源公司有近4年的库存,账面余额3659万元(每年约1000万元),预收账款有余额1964万元。该公司
成本利润率为20%,相应的成本为1637万元。还有库存余额2022万元。这部分库存为历年销售时赠送客户的产品,比如十送二。在会计核算时由于只核算了十个的成本,余下二个没有进行处理,现在就余下了一个虚的库存数。2006年7月,新源公司结转预收账款764万元。该省执行的税收政策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4%。

  A、新源公司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那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应将赠送的产品视同销售进行处理,涉及的税收情况如下:

  一、“十送二部分”应视同销售

  赠送产品的成本为2022万元,当月同类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20%,其毛利就是404.4万元,涉及的所得税为:404.4×33%=133.45万元,涉及的增值税为:2022×(1+20%)÷(1+17%)×17%=352.55万元,涉及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352.55×(7%+4%)=38.78万元。合计应交税款:133.45+352.55+38.78=524.78万元。

  二、预收账款结转收入部分应纳税

  本月结转预收账款764万元,尚余1200万元,如果按成本利润率20%计算,结转部分的毛利润为108.83,因此,应交企业所得税35.91万元,应交增值税764÷(1+17%)×17%=111.01万元,应交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11.01×(7%+4%)=12.21万元,合计应交税款159.13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应交税款:524.78+159.13=683.91万元。

  B、针对以上情况,新源公司可以转换筹划思路,事前安排税收筹划,从而有效降低实际税负和延迟税款缴纳时间,其具体方法如下:

  一、舍弃赠送的促销活动,改用折扣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剪除折扣额。

  新源公司在赠送产品时,如果将赠品价格以销售折扣额的形式在同一张发票中体现,那么从形式层面上讲,完全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这样既可以结转赠品部分的成本,又可以不将赠品的价格计入到销售收入中去,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133.45+352.55+38.78=524.78万元。此外,由于赠送产品的成本2022万元可以列支成本,还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022×33%=667.26万元。

  二、将预收货款改为付款担保,延迟税款缴纳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一旦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将不可避免,看似无法进行税收筹划,但只要转换筹划思路,仍然可以有效推迟纳税时间。

  新源公司通过将预收账款方式改为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由货物发出的当天向后推移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同时,为了保证货款的及时回笼,新源公司需要与购货方另行签署一份付款担保合同,并将实际收取的预收货款金额作为购货方的付款担保资金。待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届满时,购货方先向新源公司汇出约定的收款金额,然后由新源公司向购货方退回相同金额的担保资金。这样,新源公司既可以取得预收货款金额的时间价值,又可以延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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