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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文章作者:纳税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8-05-23   字体: [ ]  
 
 

  “地震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可享受捐赠支出的减免税优惠

  1、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

  纳税人办理捐赠支出抵扣的程序

  1、捐赠时相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会出具正式票据,纳税人可凭此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2、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3、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可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同时个人支出对方开具收据应注明个人姓名,多人一起捐赠最好每人一张收据,至少应该以“**等人”名义,并附清单,要求接受机构在清单盖章,不可以单位名称代替,否则无法抵扣个税纳税基数。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如果纳税人直接捐赠到对方手中则不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2、 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四家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特殊规定:

  以下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事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3、 地震灾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1)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2)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

  3)是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4)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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