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筹划实务 > 正文  
网上认证实现进项税额及时抵扣筹划分析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雷楷 发布时间:2008-06-03   字体: [ ]  
 
 

  网上认证实现进项税额及时抵扣筹划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国税发[2003]71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了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方式。网上认证不仅使得专用发票认证可以足不出户,24小时随时办理认证,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也使国税机关认证工作量大为减轻,达到了税企“双赢”的效果。此外,网上认证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提供了筹划契机。

  这一筹划思路的设计方案为:

  第一步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方式,由于网上认证属于税务机关大力推广的认证方式,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都会很顺利的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第二步是如果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在月末仍未收到销货方当月已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请销货方在月末最后一天前将其留存的记账联进行传真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回记账联影印件,然后由购货方自行扫描或人工录入记账联票面信息进行网上认证,据此可以减少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由于专用发票认证采集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的电子信息,因此无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哪一联内容都不会影响网上认证的顺利进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只丢失了抵扣联而未认证的补救办法,即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该文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这些规定实质上亦淡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作用,强调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本身的真实性。

  三、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信息进行网上认证,没有违反现行税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破坏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因此也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细读新税法把握筹划点
·医药销售行业税收漏洞及原
·从李歌事件看我国资本利得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方
·几种不同类型企业营业税的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相关文章
·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
·关税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空间
·企业销售结算方式选择与税
·个人方式最优五种捐赠方式
·房地产企业销售的筹划技巧
·关于消费税的三种筹划方案
·中小企业节税必读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