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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存在四大涉税隐患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8-06-04   字体: [ ]  
 
 

  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存在四大涉税隐患

  “销售返利”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近年来被商家广泛应用。然而日前记者在与一位国税局稽查人员交谈中了解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返利”发票上的开具上存在一个错误的做法,即,销售企业为生产厂家开具的“返利”发票内容为“劳务费”。对此,他提醒广大生产及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开具“销售返利”发票,都开成“劳务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收隐患。

     据介绍,“销售返利”,是指商品生产企业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支付销售返利方,促进销售企业多销其产品的一种鼓励性促销手段。部分生产厂家在支付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款时,向销售企业索取的是”服务业”发票,并且服务业发票上注明的是“劳务费”。即商家们通常所说的“促销费”。而实际上,作为销售企业并未对生产厂家提供任何营业税应税劳务。这样一来,等生产厂家以“劳务费”发票入账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因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因此,不分情况,销售企业开给生产企业的发票都是“劳务费”,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样做也给交易双方埋下了潜在的税收隐患。  

    隐患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隐患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隐患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了。

     隐患四: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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