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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
文章来源:法税网 文章作者:法税网 发布时间:2008-08-26   字体: [ ]  
 
 

  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

  一、选择卖家
  由于目前汽车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对购车一族,汽车经销商一般采用两种经销方式,一是经销商自己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购进再卖给消费者,以自己名义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二是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代理卖车,即由上级经销商直接开具机动车发票给消费者,本级经销商以收取代理费形式从事中介服务。由于车辆购置税目前征收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两种不同购进方式对消费者缴纳车购税的影响较大,采用付手续费方式进行购车,将支付给本级经销商的报酬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中剥离,从而消费者可少缴车购税,因此,购车一族应把握购进方式利润平衡点,多选择付手续费方式购车,同时从减少车辆流通环节入手进行购车,所以消费者要尽量向上级经销商或生产厂家购车,以获得价格优惠的同时少缴车辆购置税。
  例1:甲某从江西赣州市某汽车经销商购买一辆帕萨特、领驭轿车,该级经销商开给甲某机动车发票注明价格为180341(不含税)元,乙某也从同一经销商处购同型号车,不过乙某以支付手续费10000元由经销商到江西南昌经销商处购车,乙某另外支付购车款170341(不含税)元给南晶经销商,由南昌经销商向乙某开具机动车发票,则甲某应缴车购税=180341*10%=18034.1元,乙某应缴车购税=170341*10%=187034.1元,两者相差1000元。
  二、正确区分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中明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购车一族应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透彻,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代收款项不并入价外费用计征车辆购置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由于使用委托方票据,当然也就不征收车购税了。
  例2:甲某于2007年4月23日从南昌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150000元(不含税):另外支付的各项费用有:临时牌照费用200元,代收保险金350元,车辆购置税1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65550元,上述款项全部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机动车发票,则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65550×10%=16555(元) 若汽车销售公司采取支付车款150000元开具机动车发票,收取的代办临时牌照费、代收保险金、车辆购置税分别开具交通部门、保险机构及税务机关的税票给甲某,则甲某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50000×10%=15000(元),两者相关1555元。
  三、延后部分商品购进时间或选择别家购进。对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零件款、支付的车辆美容费用等应于缴纳车购税后再购进,或选择别家经销商处进行购买,因按现行税法规定,对消费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零件、车辆装饰费等,若付车款时同时付款且开具在机动车发票中,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若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因此建议购车一族对车辆维修工具及汽车美容等可采取日后再配或到另外经销商处购买,以少缴车辆购置税。
  例3:甲某在一家汽车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车辆价格为234000元,他还购买了工具用具6000元,汽车美容费用25000元,3项价款由汽车销售商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合计金额244000,则其应缴车辆购置(234000+6000+25000)÷(1+17%)×10%=22649.57元,若甲某在购车过程中,除了购车款,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而是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再购买工具用具6000元、对车辆进行美容25000元。 则其应缴车辆购置税=234000÷(1+17%)×10%=20000元,两者相差26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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