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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出新的要求。此举不仅有利于推动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而且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 直面现行税收政策3大问题 税法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符合条件的可在5年内减免所得税。上述政策对促进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确实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税负偏高以及征管漏洞等问题。 问题1 增值税税负偏高,制度欠合理 增值税税负指标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税负,造成一种假象——用废企业税负重。增值税税负以其应缴增值额除以销售收入计算得出,例如,某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50元,按10%计算的进项税为5元(设另有其他进项税抵扣额3元),如果生产的产品按照100元对外销售(不合税价),销项税为17元,则应纳增值税为9元(17-5-3=9),税负达9%(9÷100)。 当然,增值税的税负与产品增值的幅度密切相关,增值额越大,缴纳的增值税越多,税负相应重一些;没有增值,则税负为0。所以,企业税负重不一定利润率低,与普通商品相比,废品收购价格偏低。但其投入产出率不一定低,这样,增大了其增值空间。而用废企业则不能这样理性地分析,而是一味报怨税负重,导致利用废品的积极性不高。 用废企业增值税高征低扣,使人感觉税负高。用废企业所购废旧物资按照普通发票注明金额的10%作为进项税金,但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大多采用17%税率。就增值税”链条”而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用废企业所购废旧物资实际上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从税法原理来说,用废企业购进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不应抵扣进项税金;为了避免用废企业税负过高、不利于倡导废旧物资重新利用问题,尽管违背了税法基本原理,但是。国家允许虚拟10%的进项税金予以抵扣。在一定程度上,此举虽然缓解了用废企业税负偏重问题,但从用废企业来看,仍存在高征低扣、税负偏高的问题。 利用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导致一些用废行为不能全面享受优惠政策。例如,基于利于垃圾发电的考虑,硬性规定垃圾所占燃料的比重,低于规定比例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可以说,此项规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税法规定的“硬杠杠”不一定符合生产实际,用废的效率和效益不一定好;二是用废具有变废为宝、清洁环境的效果,“硬杠杠”使一些用废行为望而却步;三是如果适当降低“硬杠杠”,可能有更多废品纳入重新利用范畴,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会更大。 问题2 所得税免税期短,政策调整慢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过短,难以形成政策激励。税法规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利用其他企业废弃资源新办的企业,仅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此项政策的激励效应不明显,主要原因是:一是优惠期限较短,企业在短期内难以形成明显经济效益,综合利用废旧资源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与其他企业相比,用废企业需要多投入对废旧物资进行预处理或提炼的机器设备,废旧物资的质量、标准不一致,产品生产周期、产量、质量、性能、价格和营利等方面远远逊色于没有利用废旧物资的产品;三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历经多年才调整一次,该《目录》1996年修改后直到2003年才再次修改,相对滞后,尤其是当前新科技、新工艺、新废旧资源层出不穷,而此种列举式《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不能囊括所有新型的废旧物资。使一些利用新型废品的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3 征管上的薄弱环节成就了偷税行为 用废企业存在偷税行为,这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废旧物资回收凭证的开具、保管等制度不够严密,建账能力差,管理较为松散而且管理难度较大,相应的监管检查没有到位。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以前一直未作为税务检查重点,利益约束软化,一方面虚开收购凭证,另一方面又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而生产企业凭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入账后申报抵扣进项税,由此产生偷逃增值税、虚增成本、虚减利润、偷逃所得税等一系列问题。 完善税收政策3个设想 思路1 改革增值税税负的计算指标 改革增值税税负的计算指标,使所有企业能够准确比较税负的差异。建议考虑将企业应缴增值税除以商品增值额来计算税负,商品增值额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中所含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原材料、动力、燃料、配件等。 这样,可以忽略产品加工或购销过程中增值幅度不同而对税负的影响,使税负更具可比性。对于用废企业而言,其最终税负并不一定很高,由此避免出现夸大用废企业税负过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思路2 适当提高增值税抵扣比例 尽管所采购的废旧物资不含增值税,但就采用废旧物资的企业而言,其抵扣比例明显低于非用废企业,而且用废企业其他进项税金一般也较少,显得税负偏重。为此,建议适当调高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的比例,可以提高到13%,这样,整体税负就会有所下降,而且税收减少也不多,在财政承受限度内。 思路3 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 我国废旧物资利用技术及利用规模仍处于初级阶段,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在GDP中所占比重依然偏低。据了解,德国每年通过废物利用所带来的GDP约占12%。最近,温家宝总理指出,我国“十五”计划只有一项指标——环境保护未达标,说明我国在这方面欠账太多。资源综合利用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应更加注重社会效益。 目前,现行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过小,如利用其他企业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只给予1年免征所得税,一般用废企业,第一年可能都不一定盈利,所以,税收政策形同虚设,建议将现行优惠政策全部延长到5年。 3重应对严格把关,完善监管,加大稽查 针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和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发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征管和税源监控等问题做出严格规定,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不仅对现存问题表示极大关注,而且还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相应举措。 上述措施是从完善现行税制的角度考虑的。但是严密的政策需要切实的执行,所以,税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征管、监控和检查力度。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1 严把优惠准入关 一方面,加强对利用废旧物资企业资格的审查,严把准入关。对于每一个申请利用废旧物资优惠资格的企业,不能停留在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上,而是实地审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优惠资格的企业,采取严厉措施,例如规定几年内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等,确保对真正利用废旧物资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建议对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从享受优惠资格的条件、对税收政策的遵守、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等方面情况进行优惠资格评估,对于存在问题、不符合优惠条件或发现偷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限制其对优惠政策的享受,甚至取消优惠资格。 建议2 建立低税负预警机制 建议对利用废旧物资的企业实行低税负预警制度。对于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税务部门要先行测算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当利用废旧物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增值税税负低于平均税负率一定程度时,税务部门可以将其作为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以确保利用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建议3 建立对废旧物资购、耗、存的征管台账 建议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建立废旧物资的购、耗、存台账。通过台账把握企业的购进、领用、销售及结存各个环节的逻辑关系,从而更好地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税收监管。 另外,对于购进废旧物资金额远超过其生产消耗能力和实际销售情况的企业,一定搞清楚几个问题:收购资金是否付出,如何付出;储备和耗用废旧物资的能力;废旧物资领用、成本结转和实际结存情况。从如此诸多方面进行逻辑分析和重点检查,一旦发现蛛丝马迹,堵塞漏洞、开源节流,积极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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