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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税收政策遏制国货复进口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作者: 赵杰 李明晓 发布时间:2006-07-25   字体: [ ]  
 
 
  近些年来,国货复进口在我国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这对我国经济有显著的不利影响。

  所谓的国货复进口是指我国出口的货物因为某种原因又进口到我国的现象。国货复进口的大量出现,与我国加工贸易及其相关税收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加工贸易主要的特点是在特定的区域内设立保税区,开展来料加工,对于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完成加工后,产品销往国外,亦免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于确需在国内销售的,补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在这种税收政策的作用下,如果将国产原材料、零部件出口到国境之外,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出口退税。再进口到国内,其中的许多种类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步减免。这样,对这些原材料和零部件征收的税收可能低于对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原材料和零部件,甚至其税负可能是零。因此,国货复进口作为一种避税手段被广泛使用。国货复进口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免征的关税实际上是税收收入的损失。

  另外,如果国货复进口和另外一种逃税行为“飞料”结合在一起,则会加剧后者所造成的危害。所谓“飞料”是指利用加工贸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优惠。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后,在我国国内完成加工,且制成品在国内进行销售而不在输往国外销售,同时逃避补征进口关税。国货复进口和“飞料”相结合,在事实上逃避了在我国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且并没有给我国的外贸带来实质性的增长。

  笔者认为,应当以税收的补征为主,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为辅,并结合相关的其它措施,综合整治国货复进口问题。

  首先应加强国货复进口的登记管理和税收补征。各地的外贸部门负责国货复进口的登记申报管理工作,而海关部门对于商品出口也要进行统计。在此情况下,应当将各地的外贸部门和海关的相关信息汇总整合,从而将复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商品甄别出来。对于这部分商品,应当确定其为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在税收上与同类产品完全同等对待。对于从各地海关复进口的国货,海关应当及时补征各项税收,这样,国货复进口不但无利可图,而且会由于运输、仓储等服务的费用导致成本上升,从而使国货复进口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其次,调低或取消一些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退税。国货复进口的出现说明复进口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是有竞争优势的,因此应当根据客观情况调低某些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甚至是取消其出口退税。特别是对于原材料,由于其生产数量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应当更加严格地控制出口退税。

  再次,应当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与进口关税脱钩,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减免。即使是对于一些减免进口关税的零部件,也可以不减免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于进口关税恢复征收的措施不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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