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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号文件个人卖房免税规定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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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文章作者:默涵
发布时间: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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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108号文件:规定自8月1日起,对转让住房所得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各地的房屋交易所门前,又排起了长长的队伍,交易者希望在最后4天之内赶上末班车,按原政策办理过户手续。
108号文件目的是为了打击以盈利为目的的倒卖房屋的行为,而不是居民以旧换新、目的为了自住的卖房活动。
因此,108号文件对居民正常的房屋买卖行为予以免征:一是个人自住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普通住宅);二是卖完房子以后一年之内必须在同一地域买新房。
尽管免税的条件有点苛刻,毕竟没有将以旧换新与炒房混为一谈,与征税的初衷一致,有这个规定总比没有好。毕竟以旧换新不是炒房行为,目的还是自己住。但是,偏偏在细节的规定上,又与初衷完全相反。这就是“卖完房子以后一年之内必须在同一地域”的限制条件,“可能也会买新房”的规定,势必会让许多人难以适应,使文件的初衷大打折扣。
按照文件的这样的规定,以旧换新的购房行为,必须是先卖现房,然后再买新房,这样才能够免税。但这样一来,问题就出现了:卖完旧房后,主人住哪里?当天卖旧房、当天就能买到中意的新房、而且当天就能装修好、而且当天就能搬进新房,这只有魔术师能够做到;普通老百姓是做不到的,只好先租房中转?那就需要两次搬家,而且也不是说租就能租的呀!对这样的实际问题,不知道文件起草人员想没想过?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以旧换新,都是先买好新房,然后才敢卖旧房。
也许有人会说,你说的问题,起草人当然知道,免税口子尽量开小,可以增加国家税收。这样的猜测不是没道理,但是却违背了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开征的初衷是为了打击炒房行为,是一种宏观调控措施,不是为征税而征税。如果仅仅是为了增加国家的税收,为什么12年来一直不征,偏偏在国库丰盈、税收增速过快以至于占据了国民总产值30%高位的今天征收?
正因为它是一项遏制炒房的宏观调控措施,所以文件才将非盈利的以旧换新免予征税,而且文件还特别强调:“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卖完房子以后一年之内必须买新房”规定,在客观上是没有充分体现政策初衷的。如果弥补的话,其实是很简单的,只须将“卖完房子以后一年之内必须买新房”规定中的“以后”一词,改换为“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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