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关注 > 正文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 文章作者:刘金良 发布时间:2006-08-10   字体: [ ]  
 
 

  一、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作用于国家创新体系的着力点主要在创新资源(人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等)、配置和创新制度的建立上。税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主要有:确定适当的总体税负;制定税收优惠措施;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对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开发。

                      
         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政策改变创新主体的风险偏好。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而且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技术创新可能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在另一时段,企业或个人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创新的偏好不是很强。如税收政策中税式支出分担创新主体一部分风险,从而可以改变创新主体参与创新项目的风险偏好。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创新构思的产生、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用户参与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比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再次,技术创新收益具有非连续性的特征。技术创新所具有的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征,决定了它的收益的不稳定性,虽然在一定时期技术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在另一时期,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承受巨额亏损。

                      
         最后,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效应和高风险。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首先,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其次,科学技术的排他性不完全。虽然为了鼓励企业或社会力量进行技术创新,各国都制定了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使科学技术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是不完全的,主要表现:1.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年限,而科学技术的寿命往往是大于这一保护年限的,超过保护年限的科学技术就沦为纯公共产品,外部效应极其显著;2.虽然政府从法律上在一定年限内保护了知识产权,但并不能完全消除科学技术的外溢性。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和高风险性,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我国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缺陷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科技创新认识的不断提高,税务部门制定了许多针对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尤其是在1999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颁布了《关于加强技术革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革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从税种的设计上看覆盖面较广,但是从支持的环节上看存在一些不足。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应该重点放在支持研发投入、设备更新和创业投资等环节上。目前能够体现出对这几个环节进行支持的政策有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购置设备投资抵免及加速折旧等,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具体政策缺陷和漏洞体现在:

                      
        1.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法规主要是以暂行条例、通知、补充说明方式出现的,缺乏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致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上出现偏差,企业难以享受到全部的税收优惠好处。

                      
        2.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

        3.有关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政策是以“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 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不可能在一个水平上逐年稳定增长,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4.税收优惠主要是地区优惠,比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内资企业可以在头两年免税,并在以后年度适用15%的税率。这种以国家划定的地区优惠一方面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区外的同一产业的企业的平等竞争,另一方面也促使一些非高新技术的企业受到税收优惠的刺激,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幌子,进入产业区后改变业务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5.缺乏针对风险投融资的相关税收优惠。在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资金风险,这主要表现在资金的充足性风险和连续性风险上。因为技术创新活动自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稳定性,一般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而仅仅利用政府的直接财政支出来资助企业的技术创新的效果是非常小的。因而要在全社会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必须要有一个以高新技术产业或技术创新活动为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融资体系。

          6.税收政策在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体现可持续性发展的技术创新方面倾斜不够。

          三、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技术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发活动为税收激励的重点。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一般前期的投入是非常大的,这就会为以后年度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增加难度,因此我国应对技术创新的研发活动的加计扣除标准进行修改,如按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将更能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调整目前的区域优惠政策和优惠范围                      
        为了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的使用效率.应该由现行税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域优惠政策逐步转为重点产业优惠政策,将我国对制造业等行业普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转为对国内需要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及其应用实行重点优惠政策,将对国内亟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

         (三)提高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风险投资进行税收政策上的扶持:1.对风险投资者实行税收优惠。如改革单一税率征税的方法,实行多税率调节;取消对上市企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具体做法:如果风险投资项目发生亏损,则可以用这个亏损数额(或按照该亏损的一定比例,例如50%)直接冲抵该企业其他来源收入应纳的所得税额。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资减免或者仿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实行退税优惠的办法。

         (四)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                      
         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的优惠,这种税收优惠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成。我国可以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以美国为例,开征二氧化硫税,噪声税等环境保护税,一方面增加了税源,另一方面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改造。

         (五)制定促进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的进口税收政策                     
         重点制定“振兴装备业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在国家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范围内,对国内装备业自主开发、制造重大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给予一定的进口税收优惠。同时,对相应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停止实施进口相应整机的免税政策。将原用于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调整为对国内企业自主开发、生产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支持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或国家重大装备研发项目的企业,制定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品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用品的税收优惠待遇,加大政策力度,大力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中心的研发活动。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2008年3月1日扣缴个人所得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主
·当前税源管理若干误区及辨
·北京: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
·税收政策:难堪废旧物资利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中存
·房产赠与税一刀切难保公平
·年收入超12万元个税自行申
 
 相关文章
· 国外矿业税收制度及其对
·“二手房”征收个税对市场
·历年出口退税凭证的演变
·六人谈:楼价个税调控够了
·买主卖主联手逃税 需“细
·税收杠杆与慈善精神
·当务之急是出台不动产税
·下调公司所得税税率成为国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