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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改税改革:税务征管酝酿先铺路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作者:陈黛 发布时间:2006-09-19   字体: [ ]  
 
 

  如何保证社保资金安全的话题近日广为关注,一直在探讨状态中的社会保险费改税也再次被提及。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会议上透露,“十一五”期间,税务部门将开展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准备工作。

  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开始试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目前,全国有河北、内蒙古、青海等19个省市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

  王力表示,实践表明,这个征收方式能够降低征收成本、减轻缴费人负担,能够有效地扩大征收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和防止偷逃费现象,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目前社保费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缴费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另外一种就是由税务机关征收。

  今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征收社保费1484亿元,同比增长22.69%。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082亿元,同比增长21.66%;失业保险费83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91亿元。

  “税务机关征收肯定是更加方便,另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营效益等情况也更了解,像以前那种企业效益不错,却不给员工上保险的情况基本可以避免。”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谨教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目前全球有140多个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既能较好地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也能够明确各机关的职责。

  如果社保实现费改税后,税务机关则更加名正言顺地征收这个税种。届时,将不再以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的情况,可以依法强制覆盖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及其职工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既能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还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但这种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重重困难。

  一位地方税务局人士告诉记者,这主要体现在劳动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没有实现数据联网,地税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取得当期缴费人应缴社保费的具体费额。同时,税务机关面临的更大难题是缴费人对保险费的质疑和抗拒。

  该人士表示:“社保费的应缴费额是劳动部门单方面认定的,缴费单位有的事前并不知道,我们上门征收时,他们如果不认可,我们征收的难度就很大。”

  “是税也好,是费也好,只是涉及到征收机关的不同,这些都不是原则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应该跟分配制度相匹配,都应该在计税前做第一次扣除,把以前的‘暗扣’和偷逃保费等行为纠正过来。”王绪谨说。

  王绪谨表示,哪个机关征收,对于保险资金的安全并没有实际意义。只有在社保费改税后,形成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部门使用和财政部门监管的管理模式,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才能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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