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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体现特定经济调节目的
文章来源:中国纳税人 文章作者:马海涛 发布时间:2006-09-26   字体: [ ]  
 
 
  调节:体现了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目标!

     消费税调整后,政府财政收入肯定是增加了,因为增加了税目(从原来的11个增加到了14个),而且某些产品的税率也提高了。但是,我国调整消费税并非是以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以调节为动机。我觉得现在大家需要对调整消费税的目的加以明确——就是要体现特定经济调节目的!

     目前我国的流转税是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所以,总体来说,这两个税种是要发挥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的作用。就消费税而言,它的调节功能主要是体现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目标。

     此次消费税调整,其特殊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调节收入分配,环保,节能这3方面。

     消费税一个很重大的功能就是调节。调节可以是多方位的调节,所得税可以直接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即增量上的调节,消费税则可以对存量进行调节。

     把高档奢侈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其目的就是要引导合理消费,并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而由于护肤护发用品已经属于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的消费品,对这些物品进行征税已经无法起到调节作用,所以,此次消费税调整取消了相应的税目。

     很明显,通过对消费税目的调整(增加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调整成品油征税范围),加强了对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力度。这也符合我国目前所提倡的要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比如说,94版消费税对石油制品已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这次调整税目后,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做出这一调整,主要是考虑到石油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必需的重要战略物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石油消费量显著增加,扩大成品油的征税范围有利于引导石油产品消费和节约石油资源。

     同样,为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此次消费税调整将一次性木筷和实木地板纳入了征税范围。

     担心:是否会有“反效应”?

     由于此次调整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了征税范围,我担心这有可能会导致一种”反效应”的产生。比如说现在已对高档手表征税,那么消费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选择去低税的香港或是国外购买。

     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都要体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但也不可能通过一个税种来完成政府的多个目标。所以,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多个税种(比如说关税)配合。

     (编者注: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对高档手表开征消费税之前,香港普通的OMEGA和劳力士就分别比内地便宜10%和15%,开征消费税后,内地高档进口表的价格则会比香港高出27%~35%左右,那么消费者很有可能选择去香港消费。)

     疑问:为何未对奢侈消费行为征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征税,并未对消费行为进行课税,在我看来这也是不合适的。比如,出入高档酒店及娱乐场所进行高额消费,实际上也是少数阶层特有的消费方式,这与其购买游艇、高档手表并没有本质区别。

     消费税本身具有对收入调节的功用,如果对这些奢侈行为课税,将更有效引导正确消费,并更好发挥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改革:还有漫漫长路要走!

     我国这次调整的消费税还没有到位,很多方面都存在改进空间。

     首先,消费税课税环节过于单一。除金银首饰外,我国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环节征收。这种单一环节征收制,不能准确划分征税范围、而且易造成偷税逃税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将课税环节移到批发和零售环节,不一定都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而对烟、酒还可以在生产和销售两道环节征税,因为这毕竟是国家不鼓励消费的东西。
其次,我国消费税应考虑采用价外税方式征收。采用价外税的发处在于,可以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自己消费了多少,交了多少税,从而影响其消费心理,进而抑制消费。
当然。目前如果消费税采用价外税的方式征收,还会面临很多技术上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核算、如何征收、如何管理等等。

     但是如果将消费税改成价外税并在销售环节征收,其调节功效会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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