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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税收痛苦指数?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作者:张智新 发布时间:2006-10-18   字体: [ ]  
 
 
  福布斯杂志公布“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名列第二,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就此回应说,中国的“名义税负”水平较高,但中国的“实际税负”,即税务部门征管能力能够实现的、实际达到的税负水平却较低。(新华社10月15日)税收痛苦指数,反映的是纳税主体对自己承担税负以及现行税制的一种主观评判。如果按照高培勇的说法,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落差渐渐缩小了,是不是中国的税收痛苦指数就会下降呢?恐怕不会,如果其他配套的机制措施不到位,这个指数很难降下来。

  其实,税收痛苦指数高,反映的关键问题不是纳税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单位)对名义税负过高的抱怨,更主要的是在消极攀比心态下对税收征管的不满,是对公平税负的一种强烈期盼。内资企业会和外资企业比,中低收入阶层会和高收入阶层尤其是明星富商比,依法纳税者会和合理避税、享受税收优惠甚至偷税漏税者作比,依此类推,大家都会产生一种同等情况下比别人纳税多的印象,由此产生对税收的负面判断,税收痛苦指数自然居高不下。

  纳税主体之间对比的参照肯定是同等条件下比自己税负轻的一方,这种消极攀比从社会心理学来说是无可厚非的。

  这就要求政府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税制,税务机关则需进一步提高依法征税水平,在税收征管中进一步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消除各种失职渎职和贪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并落实更严密科学的反避税措施,有效打击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为公平税负提供良好的管理保障。这才是降低纳税主体消极攀比后果,从而降低税收痛苦指数的关键所在,仅仅开展“纳税光荣”等宣传是远远不够的。

  税收痛苦指数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纳税主体在心理上觉得自己的税负与获得的相应公共服务不对等。

  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各类单位,在依法纳税之后,对于政府公共服务的心理预期都会提高。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来说,缴纳个税、营业税后,在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得不到相应的服务,自然会产生不满情绪。

  对于企业和其他单位来说,缴纳了各种税收后,如果不能在发展软环境的多方面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当然也会造成高税收痛苦指数。

  要降低我国的税收痛苦指数,还需要所有政府部门齐心协力,在打击防控腐败的同时,还要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为纳税主体提供更加廉价、高效、及时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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