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关注 > 正文
|
|
|
对赠与收税一刀切欠妥
|
|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10-20
字体:
[大
中
小]
|
|
|
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因其力度之猛、波及面之广、出台之突然,执行之迅速,让不少人为之愕然。好些人甚至至今未反应过来,以为只是针对二手房交易中一度盛行的假赠与真避税行为采取的措施。
《通知》波及千家万户,可谓人人有份。简而言之,从今以后,只要你受赠了房产 (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不管是陋室还是广厦,都要缴纳3%的契税。
税收一直是调节经济、平衡贫富差异的杠杆,征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收入差距拉大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目前楼市趋热的宏观大环境下,对房产赠与收税,客观上能压抑楼价,这也是该税种出台的大背景。
我们不反对征税,但一刀切式的征税方式难免让人觉得操之过急。对在二手房交易中假赠与真逃税行为课以重税,我们举双手赞成;但对法定继承人的正常的财产继承行为也同样对待,不作区分,则有违开征该税打击假赠与真偷逃税的初衷。
当中应有一个“度”的把握,税收征收过度,容易误伤一大片。中国目前年人均国民收入是1740美元,绝大部分人还远未迈入富裕阶层。对多数人而言,父母留下的最大一笔不动产恐怕就是一套老房子了。因此,税务总局现在提出征收的房产赠与税就带入征收遗产税的性质。
遗产由动产(有价证券、现金、黄金等)与不动产(房地产)组成。某种程度上不动产税是遗产税的一部分,遗产税征还是不征,在世界各国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在美国,从1976年开始,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不动产遗产税起征底限是100万美元。
中美国情不同,不能完全照搬他国做法。但对公认的针对富人的税种,不设起征点,不区分真继承还是假赠与,单凭一句“根据个税法”就无人幸免,人们不禁要问,此举是否欠妥?它到底是打击假赠与的良方?还是误伤真继承和百姓利益的双刃剑?
开征此税还牵扯出其他问题,中国现在正处于人口红利期,兄弟姐妹数人一同成为房产法定继承人的比比皆是。试想,在他们受赠房产时已交了3%契税,彼此之间再分割一套住房又发生一次转移赠与行为时,是否再交一次3%的契税?又比如,一些法定继承人生活困难,又或没有足够的现金流,交不出3%契税怎么办?原房子还能居住吗?如此等等都需要税务部门明晰指引,解疑释惑,这样才能避免在操作层面上遭遇种种窘境,从而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版权声明 |
|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
|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
|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
|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
|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
|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
|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
|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
|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
|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
|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
|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
| 快予以处理。 |
|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
|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
|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
|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
| 并自负法律责任。 |
|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
| 4、联系方式: |
| 编辑信箱 |
| 电话:010-673150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