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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税一刀切难保公平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10-20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受赠房屋若再出售,个税征管更严格。根据这一发文,受赠房产再转让须按20%税率据实征收个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发现,该规定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的行为,但该规定实施也可能令部分二手房市场非投机性买卖成为打击目标。

  房产继承转让税收政策能否向困难群体倾斜?非投机性买卖如何操作才能合法避免多纳税?市民及专家都有自己的看法。

  记者李妍

  案例一:

  贫困户难交赠与个税

  张姨现在住在海珠区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里。这套房子是2003年张姨和儿子联名买的,当时花了20多万元,至今居住未满5年。张姨的丈夫及儿子都在一年间去世了。张姨想把这套房子卖了,换套面积小点的有电梯的房子。但是张姨继承了儿子50%的房屋产权,过去是免征契税的,但是如果按照新规定,房屋赠与要按该房屋市场价的3%征收契税,就要按照市场价40万元的一半缴纳6000元的契税。

  更令张姨操心的是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话,张姨在转让这套房产时,必须要据实缴纳接近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不能按照核定征收那样缴纳总房价1%的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是据实征收,一个是核定征收,二者税款相差数倍。但退休后的月工资不到1000元,几万元钱对张姨而言是个不小的数目。

  建议: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珩认为,像张姨这种情况,没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证明,寻求政策上的倾斜,目前不易操作。建议张姨可以先将手中的房子租出去,然后再去租一套有电梯的小房。

  案例二:

  恋爱分手,合买房子怎出手?

  王小姐3年前与前男友在广州天河联名买房,房屋总价60万元,首期三成楼款由王小姐父母支付,前男友供楼花费了2万多元,去年下半年两人分手,前男友口头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那部分房屋产权,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赠与王小姐。但是房屋赠与的相关手续两人至今没有办理。

  最近,王小姐的这套房产升值到了90万元,而且这套房子留给王小姐不少伤心往事,王小姐想把这套房产卖掉。按照新规定,王小姐受赠的这套房产如果出售,要交房屋市场价3%的契税,还有5.5%的营业税及附加费,按照20%的税率“据实征收”,仅个人所得税就要十多万元,卖掉这套房子王小姐是没什么钱可赚了。

  建议:律师刘先生表示,前男友与王小姐的赠与关系不属于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而是属于其他无偿赠与行为,现在当务之急是要先办理完赠与手续,如果新规定实施后,究竟选择交易过户还是赠与对王小姐有利,还需要仔细掂量。

  地税:

  正向国家反映新情况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相关政策的文件。该规定牵涉面广,地方税务部门在执行总局文件时会采取谨慎的态度。目前广州市地方税务部门正在着手收集相关的意见准备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专家:

  大多数为少数“埋单”不公平

  从事地产行业的陈先生表示,其实赠与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对这部分赠与应该实施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其他赠与行为,则可视为经济或交易行为,严格进行税收管理。如果政策为了防止小部分人钻税收漏洞而让大多数人跟着一起多交税,社会付出的总成本会比较高。

  据了解,在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之后,不少城市的二手房买卖中开始流行“无偿赠与”逃税的做法。还有一些家长,用未成年小孩的名义买房,以为这样将来可以不用再办理过户等手续,省得再缴纳各种费用。其实,这种种想逃税的行为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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