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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二手房个税征收有差异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24   字体: [ ]  
 
 
  从今年8月1日开始,二手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近日,记者从沪上各区搜集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标准。

  从今年8月1日开始,二手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近日,记者从沪上各区搜罗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件,个税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

  根据上海发布的细则,对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实行核定征税,分别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交易总价)的1%、2%征税。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个区域在执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具体操作有所不同。

  浦东新区的二手房个税政策是: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纳税标准。若无原值发票,本手交易契税为1.5%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1%;本手交易契税为3%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2%(根据上海的税收政策,普通住房缴纳契税标准为1.5%,非普通住房和非居住房,契税为3%)。

  转让自住达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两种情况可当场缴税。

  按照本手卖出后净利润20%征收的,需申报审批,20个工作日后缴纳。

  南汇区的政策是:客户可自由选择缴税标准。若无原值发票,本手交易契税为1.5%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1%;本手交易契税为3%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2%。

  转让自住达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按照本手卖出后净利润20%征收在内的三种情况,都可以当场缴纳税费。

  徐汇区的政策是,客户不可自由选择缴税标准。动迁、售后、经济适用房,本手交易契税为1.5%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1%;本手交易契税为3%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2%。商品房按卖出后净利润20%征收。若无原值发票,可1%或2%缴纳,但需要先申报,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长宁区的政策是,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标准,无论是无原值发票按1%、2%征收,还是按卖出后净利润20%征收,以及转让自住5年以上的都可以当场缴纳。卢湾区的政策是,纳税人提供可以提供的相关资料,但由税务机关调查后,确定具体的征税标准,而后方可缴税。

  静安区的缴税政策是,转让自住5年以上住房和没有个人所得情形等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件,可以当场缴纳其他税费并过户,其他情况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件需要先申报,经审批后方可缴纳。

  宝山区、松江区、杨浦区、嘉定区、闵行区和黄浦区,缴税政策都与南汇区相同。普陀区和闸北区的缴税政策与长宁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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