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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需税收政策激励机制
文章来源:红网 文章作者:吴睿鸫] 发布时间:2007-01-19   字体: [ ]  
 
 

  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昨天公布,公报中披露,受各界关注的慈善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毕。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透露,《慈善事业促进法》将对免税申请程序进行简化规定。(1月18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慈善捐款的申请退税繁琐程度,民政部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去年体验的一次申请退税过程,就能充分证明这点——王司长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500元钱,而申请减税的手续竟多达10道,整整办了两个月。此次慈善法草案无疑给公众带来利好消息,今后将对于免税申请程序进行简化合并,再也不会像王司长那样,为一次申请退税跑断了腿。
  
  然而,在笔者看来,对于慈善事业来讲,不仅需要免税程序上的简化,更需要一套完善的税收政策激励机制。尽管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肇始动因一般与减税无大关联,但是合理的减免税制度却能大大刺激捐赠数额的大幅度提高。
  
  就目前而言,国内慈善税收税收政策的滞后性,以及缺少“人性化”程度,已成为影响中国企业捐赠的重要因素。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点:首先,捐赠扣除额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际上许多国家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为年度应税所得的10%,甚至更高。比如说,美国1969年的税法沿用至今,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是11%。
  
  其次是,慈善机构不能共同分享统一的税收政策。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中华健康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20多个团体,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带来的的问题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这直接对个人、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在国外,无论是慈善机构和组织,还是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在免税扣除制度安排上,纷纷向“人性化”靠拢。比如说美国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和机构只要公布其收入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报酬,并填写上交国家税务局的表格后,就能享有免税优惠,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出于减税目的,让税务机关将他们对慈善组织的捐赠从其收入中扣除;香港税法规定,如果任何机构和个人每年慈善捐款超过100港元,就可在息税和所得税中扣除相等款数。
  
  此外,慈善税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吹各地号”现象。比如说重庆市慈善总会享受企业税前扣除3%以内所得税、个人税前扣除30%以内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广东省却又吹“另一把号”。捐赠者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广州市慈善会又享受与重庆市慈善总会一样的政策,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要想使国家的慈善事业迈上健康轨道,就必须“激活”现有的制度,构建税收政策激励机制。一方面国家要提高捐赠扣除标准,尽早与世界惯例接轨;另一方面在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中要一视同仁,扩大慈善机构和组织的受惠范围。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上,要统一步调,避免各地“各吹各的号”。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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