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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超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 四类人咋算年所得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 文章作者:《辽沈晚报》 发布时间:2007-02-26   字体: [ ]  
 
 
  距2006年个税自行申报的最后期限还有34天,究竟哪些人群需要进行个税自行申报?应申报的年所得该如何计算?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者,该如何申报?逾期未申报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本报特就读者关心的个税自行申报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采访,并请沈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张甲对读者提出的20个典型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四类典型人群年所得计算方法

  个体经营者

  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

  转让房产者

  年所得=工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

  兼职炒股者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自由职业者

  年所得=全年实际收入

  典型一 个体经营者

  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则2006年度终了,小李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25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5800×20%-1250=3910元

  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

  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另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出台以后,小李应当计算自己是否在申报人员之列。对小李而言,他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全年仅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以,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典型二 转让房产者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1.小王年所得计算

  (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

  (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典型三 兼职炒股者

  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典型四 自由职业者

  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各项演出活动共取得30万元的收入。小田的年所得额该如何计算?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税申报?

  2006年,小田各项演出活动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年所得额就是30万元。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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