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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前日联合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将对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征税的依据在于,职工因低价购房而与市场价格相比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乍一看来,从低价购房而享受福利待遇的职工手中征收个税,体现了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以促进社会公正的终极目的,是应得到嘉奖的。但在房价高得令多数人无从圆住房梦的现实背景下,对这一看似公正的政策价值评判,远非其表面展示的那样简单。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此项个税的征收比例如何划定,纳税人由低价购房而获得的巨大收益远非这笔数额有限的个税相提并论,这笔得失账有点常识的人都不难作出判断。这种由国家税务和财政部门决策制定的个税征收,在无形中肯定了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真正意义上对促进社会公正是不利的。
建房需要土地,需要资金,以及相关的诸项人力、物力投入及行政审批。放眼望去,哪些单位有为自己的职工建房的能力呢?毫无疑问是那些强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财大气粗的垄断企业,钱对他们来说不成问题,而依靠政策倾斜、历史继承和单位身份先天取得的零地价土地,更令其占尽“地利”风光。在这样一个团体内部,让职工享受与商品房不可比拟的超低房价,无异于特权分房。与他们得到的实惠相比,一笔数额可以承受的个税又何足道哉,倒是平添了一个理直气壮的舆论挡箭牌。不言而喻,这种体现在少数单位内部的公平,放在促进社会整体公平的天平上,只是增添了一枚令其失衡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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