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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估税收抑制房价功能会形成认识误区
文章来源:红网 文章作者:黄栀梓 发布时间:2007-03-15   字体: [ ]  
 
 
  在当今经济社会生活中,税收常常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在与税收相关联的种种社会问题的热议中,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过高地估价税收的功能。特别是最近关于抑制房价上涨的议论中,税收的功能不是被夸大,就是被曲解,这会形成公众对税收功能认识上的误区。
  
  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增加土地使用税税额、改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制”为“清算制”,于是便引发了增加税额、加强征管是抑制房价,还是抬高房价的激烈争论,双方都不乏有夸大税收功能的言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杨崇春12日表示,如果想用税收手段把房价降下来是不容易的,只要房产商有利可图,他就会继续开发房产,并把增加的相关税负转嫁到房价中,让消费者承担。(据3月13日《京华时报》)这种看法似乎给了“税收抑制房价论”当头一棒,但也并不否认征税对房产暴利的削减而对房价暴涨的抑制作用,只是对那种对征税抑制房价期望值过高的认识的一种矫正,还税收功能以本来面目:税收只能对房价的上涨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并不能承担抑制房价的重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明确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便又有人提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福利分房合法?(据3月12日《中国经济周刊》)税法究竟是否具有判定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功能呢?这在去年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超规定收取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时就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税收学界有关人士认为:税收政策法规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来完成,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因此,认为对单位低价售房差价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是对税收功能的一种曲解,是对税收功能“扩大化”的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也需要矫正。
  
  税收是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其主要功能就是聚财——为国家公器的正常运行提供积累资金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也具有从宏观上调节经济运行和产业结构,并且参与经济监督管理的职能,但它对经济的调控只能是起到“调节”、对经济的监管只能是起到“参与”的作用而已,并不一定能发挥立竿见影的直接作用,要使其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还须要与其它职能部门功能的有机、有效配合、衔接与协调,方能形成合力,产生联动效应、连锁反应。
  
  因此,公众对税收抑制房价的功能期望值既不可过高,又不可忽视和轻视,对任何一方的偏激,都会形成认识上的误区,只有正确认识税收对房价的正常作用与功能,方能正确对待这一问题,使之发挥的功能趋于正常的期望值,而不至于走向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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