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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固定资产是否应开具发票?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08-01-07   字体: [ ]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本月销售了2台旧设备,而且具备[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的三个免税条件,请问是否应给结方开具发票。如果开发票,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我公司只有17%税率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如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则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应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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