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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营业税法规回放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雷楷 赵国庆 发布时间:2008-02-20   字体: [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明确,电信单位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电信单位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明确应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注意是全额征税,没有差额扣除的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营业税的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原来的从事服务业(不包含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调整为符合92号文第五条的民政福利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二是重申了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注意的是免征营业税的劳务必须是残疾人本人提供的,残疾人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雇工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是不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的。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对于房地产企业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个人通过产权调换新取得的房屋再转让时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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