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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捐款抵税应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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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水滴石
发布时间: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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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一场雪,愁煞亿万人。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帮助受灾地区和群众渡过难关,中国政府、军队、人民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了抗击雪灾的战斗中。在灾区当地军民携手抗灾的同时,社会各界奉献爱心,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支持抗灾。 据报道,截至目前,社会各界为雪灾捐赠的款物已累计达12亿元。中国红十字会的统计显示,捐款数额超过百万元的企业已经有10余家。与往年的捐赠不同,由于这次中国南方的大范围降雪发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实施之后,众多企业、单位在捐赠善款之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把它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更加优惠地扣除。这实际上是国家对税收的一种让渡,对鼓励企业回报社会、推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遗憾的是,我国公民的个人捐赠行为,还难以顺畅地享受类似的政策。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早有明文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是,在实际执行层面却颇有疑问。以我个人的捐赠经验而言,就从来没有享受过“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待遇。相信大多数捐款的个人,与我的经历是一样的。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2005年全国民政系统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退税手续繁琐,操作困难,宣传不到位,无疑都是个人捐赠难获扣除的重要原因。 虽然针对这次雪灾的个人捐赠金额还没有统计公布,但是以个人名义的捐赠行为却是实实在在地发生着。这种捐赠,虽然平均单笔的数额不大,但是近年来一直保持增长,总量也日益庞大。据民政部慈善协调办公室、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披露,2007年,我国平民捐赠额约为32亿元,有的个人捐款达1亿元以上。这么多的捐款中,有多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了?如果大多数人不能享受扣除,就意味着这些老百姓都为自己的捐款上了税,这显然与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初衷不符,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必须承认,现阶段的中国,政府倡导仍是公益慈善事业的最大推手。与之相适应,国资委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促使央企更积极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民政部成立了慈善事业协调处,直接负责推动全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也将鼓励企业的捐赠热情。那么,有关个人捐赠的涉税问题,是不是也应该尽快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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