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关注 > 正文  
俄“税收特赦”使纳税人资产由"黑"变"白"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作者:熊伊眉 发布时间:2008-02-29   字体: [ ]  
 
 

  俄“税收特赦”使纳税人资产由"黑"变"白"

  近来,俄罗斯媒体大张旗鼓地号召人们参加“税收特赦”,主动补缴过去偷漏的个人所得税,珍惜政府提供的这个弥补过失的机会。

     自2007年3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实施为期10个月的“税收特赦”活动。但是,截至2007年12月1日,官方只收到纳税人补缴的6.11亿卢布(1美元约合24.4卢布)税款,也就是说仅有不到50亿卢布的“灰色”收入被合法化,与政府预期的40亿至80亿美元资金合法化目标相去甚远。分析人士指出,宣传不到位令多数纳税人对此政策尚不知晓,是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原因。

     上世纪90年代,俄罗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建立起一整套税收体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采用的是欧洲国家普遍实行的累进税,根据不同收入征收12%、20%和30%的累进税。不过,在税收监管机制尚不健全且居民依法纳税意识尚不普及的俄罗斯,这种看上去相当合理的税收体制却难以执行,纳税人隐瞒收入、低报收入以偷漏个税的现象十分普遍。

     2001年起,俄罗斯将个税累进税率改为单一税率,规定无论收入多少一律缴纳13%的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税率在欧洲国家是最低的。该政策实施后,俄罗斯偷逃税现象大幅减少,国家税收收入得以增加。

     此次进行的“税收特赦”,其目的依然是希望人们提高纳税意识,“依法纳税,放心花钱”是其宣传重点。该政策制定者之一、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副部长安德罗索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这实际上是给人们一次使自己收入合法化的权利”。

     为实行税收特赦,俄罗斯特意通过了相关法律——《关于自然人以简化方式申报收入》法。该法律规定,公民可补缴过去历年偷漏的个人所得税,使以往未税“灰色”收入合法化,而不需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也不会追究其偷漏税刑事责任。根据该法律,特赦范围为自然人(包括个体业主)应纳税的个人收入部分,但不包括各种犯罪收入,因偷逃税已受到处罚和判刑的人不能参加特赦。

     此番税收特赦的最大特点是:一、自愿原则。纳税人自行确定希望合法化的收入数额,并以13%的税率纳税,希望合法化的收入数额不受限制;二、手续简便。公民可到任何一家代理银行(包括多家拥有众多营业网点的大银行)填写专用汇款单,并直接汇款到国库(而非税务机关),以汇款单作为纳税凭证;三、确保纳税人安全和信息保密,保证纳税人将来不受税收机关偷逃税指控,公民支付税款的所有申报文件属机密信息,银行无权提交给任何第三方,也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和行政违规案件的指控证明。

     与此同时,俄罗斯政府还对居民广泛进行依法纳税教育,使其知晓偷逃税后果,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措施。例如,有关专家对居民提出告诫,偷逃10万卢布税款(即拥有约77万卢布年收入)就属严重犯罪行为,将可判三年徒刑。目前,在莫斯科,出租一套普通住房就能拥有25万卢布以上的年收入。

     据相关媒体报道,俄税务机关已完成公民收入数据库的建设,不仅可从中查询职工实际收入,还可查询未税额。在特赦活动结束后,俄税务机关将对纳税情况实行更严格的监督。并且,纳税人如果不将收入“清白化”,将来买房、买车和高档消费的大笔支出都将受到影响。据悉,俄银行系统已开始对大额现金支出进行监控。相关统计数字显示,俄目前积极参加税收特赦的纳税人多为中产阶级,其中多数人近期都有购置房屋、别墅和小轿车等消费品的计划。

     据俄有关媒体报道,迄今为止,全世界许多国家都实行过类似的“税收特赦”活动。比如美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巴基斯坦、法国、南非、印度和哈萨克斯坦。印度1997年实施税收特赦,使25亿美元资产合法化;意大利2002年的税收特赦使300亿欧元资产合法化;哈萨克斯坦进行过两次税收特赦,第一次使共计5亿美元资产合法化(重点是居民手中的资金),第二次特赦于2007年4月1日结束,有共计67亿美元财产和收入被合法化(重点是居民资产)。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2008年3月1日扣缴个人所得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主
·当前税源管理若干误区及辨
·北京: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
·税收政策:难堪废旧物资利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中存
·房产赠与税一刀切难保公平
·年收入超12万元个税自行申
 
 相关文章
·众多百姓受惠个税新政
·2008年3月1日扣缴个人所得
·各界争论:个税下一步该调
·我国宏观税负处于稳定上升
·德国查税风暴应令中国警省
·许善达:财政转移不能替代
·税收与税源一致性的国际经
·税收政策持续高压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