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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日扣缴个人所得税提示
2008年3月1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后怎样扣缴个人所得税提示: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2000元,在新旧政策衔接中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您做以下提示: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变化情况
1993年10月31日原主席令12号《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44号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85号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新旧政策衔接应注意事项
此次政策调整,可以比照国税发[2005]196号文件(节选):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3:对2000元扣除标准施行时间的衔接问题做如下解析:
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某单位于2008年2月29日前向一员工发放当年2月份的工资1800元,应适用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3月1—7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2月29日(含)之前,因此,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0元。
例二、该单位又于2008年3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8年3月份的工资19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20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三、企业对员工的工资实施月末考核(压月发放)2008年2月份工资2300元,3月1日间发放,应按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即:按实际收到的时间计算。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5元。
如果企业有意将2月份工资挪到下月发放(2月份记帐凭证中没有“应付职工薪酬”3月份两次发放),那么对于2月份的工资,即使在3月份发放也不能按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
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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