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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基础知识
一、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 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 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 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 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主要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
成本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指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哥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俩和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2、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指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现行征收比例为3%,计征基数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
4、损失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有关各项损失的扣除在实务处理中还应按相关的具体规定进行。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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