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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润博财税网 文章作者:润博财税网 发布时间:2008-03-14   字体: [ ]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地更好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文件。文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增值税
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有利于软件企业新产品的研发和企业规模的扩大。
第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两年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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