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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企业不能税前列支费用
文章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文章作者:李杉 陈苑 张莹 发布时间:2008-03-18   字体: [ ]  
 
 

  私车“公用”企业不能税前列支费用

  日前,某独资制衣厂投资者王先生将自己的私人汽车既用于企业开展业务又用于家庭生活,并将该车所产生的使费用在企业列支,该企业因此被增城地税稽查局查处并补缴个人所得税2.48万元, 加收滞纳金0.44万元,罚款1.24万元。

  据了解,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账面固定资产评估时只有机器设备并没有汽车资产, 但该企业在2004年“管理费用-汽车费”会计科目列支了56587元,2005年“管理费用-汽车费”会计科目列支了52850元。原来该企业的投资者将自己私人购买的汽车作为制衣厂办公使用,同时又用于家庭生活,其产生的费用难以划分,两年合计109437万元在企业费用中列支。

  增城市地税局表示,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以上列支的费用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增城市地税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以补缴个人所得税2.48万元, 加收滞纳金0.44万元,罚款1.24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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