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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办理时限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批。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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