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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区的非经适房预缴税不得低于利润20%
文章来源:海都资讯网-海峡都市报 文章作者:《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08-04-18   字体: [ ]  
 
 

  省级地区的非经适房预缴税不得低于利润20%

  房地产税收新政出台。前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省级地区的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所得税。省级地区是指位于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和郊区。

     该通知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通知执行。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通知还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做出规定:位于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据悉,这一利润率要求相比此前有所提高,此前企业预缴所得税利润率一般以15%计算。

     有地产公司表示,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与目前正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并没有太大区别。目前企业基本都是按照季度缴纳税款的。预计利润率也和目前缴纳额度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实际上,由于内外资所得税并轨,房地产企业缴税比例从之前利润的33%下降到今年的25%。以此比例计算,利润率的提高并不会对整体支出造成大的影响。

     不过,也有房地产企业,如果预缴税收由按季转为按月征收的话,则资金流动率将有所下降,还是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财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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