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过摸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过摸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但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7、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联系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六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及管理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 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内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专用发票的证件。
5、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管理与检查。根据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税务机关除按税法规定处罚外,还要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