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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文章
文章来源:润博财税网 文章作者:润博财税网 发布时间:2008-05-09   字体: [ ]  
 
 

  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文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102号 

  发布日期:1997-06-19

  实施日期:1997-06-19

  近来一些税务机关来文请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亏损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后,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罚数额,据以处罚;
  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
  四、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190号

  发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296号

  发布日期:2004-02-24

  实施日期:2004-02-2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3]145号)收悉。关于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实施后,如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称企业)虚报亏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做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第一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1、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其他非法手段,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 

     四、在查处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案件中,无论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还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利年度以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和调整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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