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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合伙制PE“两税合一”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5-20   字体: [ ]  
 
 

  应对合伙制PE“两税合一”

  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PE)热潮迭起的今天,全国似乎都在纷纷设立私募股权机构。从企业的性质看,这些机构最常见的组织方式分为三种,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目前的PE市场上又以合伙制和公司制的PE机构最多。

  业内人士观察到,目前,从政府层面看,对公司制PE的政策扶持,尤其是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比有限合伙制要明确。一些政府官员明确表示,希望私募股权机构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也有专家呼吁,应对合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首要的调整就是对合伙企业两税合一。

  合伙企业亟须“两税合一”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此规定避免对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重复征税,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有关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纳税申报等具体操作流程的规定。

  有限合伙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综合税率较低,但目前合伙企业仍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现象。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代表李大成在亚太投资峰会上提出,要想大力发展中国的人民币股权基金,税法应该改变对合伙制企业双层征税的制度。

  李大成说,现在很多人民币股权基金都是合伙制结构,除了合伙人需要缴纳税赋之外,合伙企业本身也要交税,“但是欧美的税制早在一百年前就已经两税合一了,不对合伙企业征税而只对合伙人征税。”他认为,如果不改变这样制度的话,就不能吸引更多的外资进来发展中国的股权基金,“现在很多中外合资的合伙制股权基金就没有马上立项目投资。”

  如果真的让合伙企业两税合一(只缴纳合伙人税),这样的政策会对众多公司制的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李大成说,这样可能会促使公司制的企业改组或建立合伙制的PE,“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利润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再投资的收益,如投向当前的热点行业和领域。如果合伙企业两税合一,企业把子公司设置为合伙企业,就会大大减少应纳税额,存在很大利润空间。”同时,当所属上市公司的合伙企业投资海外的时候,也不必再像现在这样按公司制缴纳高额的税赋。

  政府力挺公司制PE

  就在外资机构专家呼吁改变有限合伙企业的赋税状况时,国家发改委官员却明确表示,目前的法律环境和优惠措施都是针对公司制PE的,因此,当前应该主要设立公司制的PE。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副处长刘健钧同日称,公司制较合伙制的优势在于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体,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充分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首先,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体,建立公司制PE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的结构。

  其次,公司制PE能建立非常好的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有一个间接的税收优惠,公司制基金本身可以抵扣基金的所有收益,包括20%的业绩报酬都可以用作抵扣”。

  第三,现在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们国家的鼓励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设立的,对于信托、合伙制来说我们的优惠政策很难操作。比如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设立公司制PE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比如,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

  第五,公司制PE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因此,公司制股东要退出也很容易,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要重新签订,要再重新登记,这样比较麻烦。另外,公司制PE基金还可以无期限做下去,而合伙制PE需合伙人之间重新签订协议。

  合伙制还是公司制需市场检验

  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的PE基金,要取得市场的认同,都需要市场的检验。

  有限合伙的法律组织形式,适应风险投资基金对治理结构的要求。此前,由于有限合伙形式在原有《合伙企业法》缺位,国内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负责基金投资和管理,需要承担小部分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投资者承诺和认缴绝大部分基金出资,但是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业内人士称,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灵活性,决定了可以根据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如基金超额收益提成、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等,从而对基金管理人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

  而在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下,公司制的PE基金确实有容易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容易获得政府政策支持、在IPO时容易获得市场认同等优势。

  但私募股权基金是推动美国中小科技型企业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否符合中国的经济土壤,还需要看这些基金三年、五年后的收益情况。分析人士认为,可喜的是,当前,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的PE,在国内都呈现出繁荣发展的迹象,从扶持中小企业、帮助中国经济转型的角度看,无论哪种制度基金的繁荣,都会对其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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