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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与增值税改革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作者:熊仁宇 发布时间:2008-05-22   字体: [ ]  
 
 

  灾后重建与增值税改革

  汶川地震之后,政府行动迅速,不仅救灾人员、物资以最快速度到达灾区,各个职能部门也在第一时间发布了配合抗震救灾工作的特殊政策。5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涉及近十种税种,内容不仅包括灾区人民的重建自救,对非灾区的企业、个人的捐款、捐物行为也有相应的优惠。

  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可谓不大,也将会对灾区重建起到积极的作用。如果能借此契机将灾区重建与税制改革联系起来,则善莫大焉。说到这里,就必须谈到暂时缺位的增值税。2007年全国国内增值税收入达到15609.9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3.6%。

  理论上来说,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的税种,筹集财政收入是其职能,同时其环环抵扣的特点使得任何优惠都会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可以说增值税是最不适合用来做税收优惠的。可是在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却演变为税收优惠的争夺。现实中的做法更多是一种优惠政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型”。实际上,消费型增值税却实实在在的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在使用。2005年东北地区首次作为试点进行增值税转型的尝试,为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复兴提供政策支持。

  既然已经被作为一种优惠手段,那就应该运用于最为需要的地方,而现在最为需要的就是地震受灾的相关省市。消费型增值税是目前灾区最为需要的政策支持,首先,自然是因为增值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第二,就不得不提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性质了。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增值税体系还是生产型增值税,它与消费型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在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震灾过后,灾区工业企业厂房、设备受损严重,部分地区甚至全部被毁,购置固定资产是恢复生产、抗灾自救的第一步,如果能取消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的重复课征,将会对受灾地区的生产恢复起到显著的作用。

  长远来看,增值税并不能仅仅被当作优惠政策,其转型势在必行。受灾较重的四川、甘肃、陕西等省市无一是适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地区,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我们不妨借此契机将增值税转型工作一并推进入灾区,一方面进行重建,另一方面推进税制改革。

  在针对灾区的政策当中,我们应该体现出对受灾地区的特别照顾,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的范围和行业扩大到全额、全行业,以最优惠的政策支持灾区的建设。在抗震救灾时期,很多政策大都是应急性的,这是由灾区重建的迫切性所决定的,不过,相信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类似增值税转型这类影响深远的政策对于灾区重建的重要性,在之后推出的政策中应当考虑推出意义更为深远、更系统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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