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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s20%:营业部存放资金利息税遭遇两个版本
文章来源:《理财周报》 文章作者:卢山林 贾华斐 发布时间:2008-07-07   字体: [ ]  
 
 

  5%vs20%:营业部存放资金利息税遭遇两个版本

  在深圳,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等券商营业部均按5%征收,第一创业、英大证券则按20%征收

  困扰营业部的不仅仅是最近市场的低迷,还有标准的模糊。

  “因为利息税的事情,最近被客户弄得焦头烂额。”北京一家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向理财周报记者抱怨说。他所说的“利息税的事情”是指,客户存放在该营业部的资金产生的利息要按20%征税,而在其他一些券商的营业部,这个数字是5%。客户甚至因此表示要状告营业部“商业欺诈”,这让营业部总经理哭笑不得。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国信证券负责利息税业务的董方也接到过杭州客户的投诉,反映当地营业部利息税征收比例为20%,高于国信证券其他地区营业部。而在第一创业证券、广发证券等很多券商类似情况同样存在。

  早在去年8月15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就已经从曾经的20%调减为5%。

  5%还是20%?

  但是,“各地区的税务部门执行和理解都不一样,具体要看营业部所在地的税局如何理解。即使在广州市不同的区,征收方法都不一样,有的5%,有的20%。”广发证券广州农林下路营业部负责人刘炳锋说,“而对于我们来说,只有服从政策。”

  据国信证券负责利息税业务的董方介绍,国信证券在全国的营业部都是按照5%的标准收取利息税,只有广东佛山和浙江部分地区的营业部按照20%的比例收取。

  不仅同一券商在不同地区的营业部利息税征收标准不一,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券商所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

  比如在深圳,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等券商的营业部均是按照5%标准征收,第一创业、英大证券则是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标准20%征收。

  国泰君安深圳市深南中路营业部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从去年8月15日开始,国泰君安全国各地的营业部都是按照5%的标准征收。

  为什么第一创业和英大证券的征收标准却为20%呢?第一创业证券经纪业务部给记者的回复是,“刚开始确实是收5%,可是去年年底税局进行了查处。他们的理由是,去年利息税调整的范围不包括券商保证金存款。因此,今年我们在全国所有的营业部都征收20%了。现在有的券商可能还收5%,但是将来税务部门查处后肯定要补收。”

  利息税标准的明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如果不同营业部的征收标准不同,在市场竞争中所处地位也不同,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精神。

  对于一个在股市中投入10万元的中产家庭来说,如果一年空仓时间一半,那么征收20%将比征收5%多付出54元利息。而如果用整个A股市场的数据计算,这个数字将非常惊人。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今年5月的业务统计月报,截至5月底,最近一年参与过交易而5月底保持空仓的A股账户达到1780.52万个,假设2个A股账户对应1个资金账户,即使以户均5万元资金算,这也意味着4450亿的闲置资金,如果再加上4501.96万个5月底仍在交易账户的闲置资金,保守估计,股民资金账户的闲置资金应该超过1万亿元。20%的利息税将比5%多征收10.8亿元。实际上,这个数字已经非常保守,因为机构资金利息税的征收情况究竟如何还是未知数。

  国信杭州营业部利息税要“补征”

  第一创业经纪业务部人士所说的“补交”正在国信证券杭州营业部变为现实。

  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一位投资者在网络论坛中反映,他接到了券商打来的电话,要求他补交去年8月15日至今的15%的利息税差额。

  董方介绍说,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发生变动。“杭州地区的情况比较特殊,去年8月15日之后,我们统一按照国家标准调低了利息税,当时杭州市税收部门并没有异议。但大概在今年5、6月,杭州市税务部门去我们的营业部视察,不仅之后重新按20%征收,还把8月15日至视察前的利息税补征了,我们只好也按此标准向客户征收。”董方判断,这应该属于杭州市地税局的行为,因为国信证券在浙江省的义乌营业部并没有被当地政府要求提高利息税征收比例。

  记者随后向浙江省地税局和杭州市地税局查证此事,浙江省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浙江省并没有出台针对券商利息税的特殊政策,如果案子属实,这属于杭州市地税的执法范围。而杭州市地税局办公室人员则说,在征收利息税时,是按照5%标准执行的,至于具体操作过程如何,属于该局税征二处的工作范围。理财周报记者通过各种途径取得该处杨姓处长的电话,但截至发稿时该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政策疑点:保证金是不是存款?

  多家券商给理财周报记者的答复说,当地税务部门给他们的理由是,利息税减免条款里涵盖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券商在内,保证金也不是存款。

  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第十三条表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券商。

  问题是,如果该条文没有包括券商,那么为什么有的券商营业部只需要交5%呢?如果包括了,那么为什么有的券商营业部还在交20%呢?这也正是多位接受理财周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的困惑。

  另一个问题是,投资者放在券商营业部的保证金,到底属不属于储蓄存款?如果属于储蓄存款,就应该享受5%的征收标准。

  “要是不算是储蓄存款,怎么能享受利息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很明确地告诉理财周报记者,这部分资金绝对属于储蓄存款。从央行对货币的口径划分来看,居民打算用于股市投资的保证金计入活期存款的M2中,而且,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是为了保证居民保证金的安全,并不说明它就不计入储蓄存款。“居民没有买股票时,这部分资金就相当于居民的活期储蓄。”

  郭田勇告诉记者,从权利义务的划分来看,保证金是居民和银行间直接发生的关系,券商只是一个中间环节。而利息税缴纳是个人通过银行与税务部门发生关系,与所在券商没有关系。他认为,如果当地税务部门以此为由对券商征收高标准的利息税,显然是不合法的。

  著名税务专家刘桓也表示,“资金账户的钱,应按照活期存款以5%的利息税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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