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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专家延长退休期间 工资收入可免税
文章来源:《武汉晚报》 文章作者:王丹妮 发布时间:2008-09-17   字体: [ ]  
 
 

  老专家延长退休期间 工资收入可免税

  昨日,记者从省地税部门获悉,院士或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收入可以免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可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这样的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些收入以外的,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退休人员奖金和补贴要缴个税

  昨日,记者从省地税部门获悉,虽然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养老金可以免征个税,但各类奖金和补贴仍要缴个税。

  近日,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93号)。

  《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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