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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09-13   字体: [ ]  
 
 

  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近年来,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项目(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投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规范“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营业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三、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约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设项目,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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