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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核算处理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赵治纲 发布时间:2008-08-14   字体: [ ]  
 
 

  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核算处理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下,虽然企业不能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福利费,改为据实列支。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以前年度福利费的支出情况来确定提取比例,即先提后用。
  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我认为,据实列支下,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列支成本、费用
  这种核算方式适合于福利费开支金额不大的中小企业。因为,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直接列支成本、费用相比原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而言,会引起企业每月成本、费用的波动,而这对福利费开支较大的企业而言,会引起业绩的较大波动。
  (二)根据往年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当年提取比例
  这种核算方式适合于福利费开支金额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但是企业应注意的是当年确定的提取比例不再是14%的税法扣除比例。
  1、月末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月应计入成本、费用的福利费金额。
  例如,某公司2008年6月,当月应发工资5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5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6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0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9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60万元;内部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工资40万元。
  公司根据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经计算2007年全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与工资总额的比重为4%,企业将该比例作为2008年福利费的提取比例,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员。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福利费金额=150×4%=6(万元)
  应计入制造费用的福利费金额=60×4%=2.4(万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00×4%=4(万元)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福利费金额=90×4%=3.6(万元)
  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福利费金额=60×4%=2.4(万元)
  应计入研发支出的福利费金额=40×4%=1.6(万元)
  公司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60000
   制造费用 24000
   管理费用 40000
   销售费用 36000
   在建工程 24000
   研发支出 1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0000

  2、年末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福利费调平,年末福利费不应存在余额,少提补提,多提冲回,即: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例如,某公司2008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为2450000元,已累计提取的福利费285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00000
   贷:管理费用 400000
  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核算福利费应注意,年末必须对当年提取的福利费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进行调整,即“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年末余额必须调为0,否则就不叫据实列支了,也就违背了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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