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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办企业享受优惠,难了!
文章来源:润博财税 文章作者:顾兴全 发布时间:2006-07-20   字体: [ ]  
 
 
  根据我国的有关税务法规规定,新办内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成立新办企业来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方案一直为纳税人及专业机构所推崇。在2006年初,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对新办企业的标准进行了重新界定,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部分纳税人利用该政策漏洞进行避税的空间。由于财税[2006]1号的规定中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不少的争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又在近日出台了一个补丁文件:《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具体执行口径进一步明确。
  这个政策一出台,相信诸多的纳税人的筹划美梦就落空了!
  在这个文件中,对新办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主要条件如下: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非货币性资产范围: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3.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4.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1)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观上述政策,对新办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可谓苛刻,而且给予税务机关极大的裁量权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情况下,对转移利润、利用原有业务注册成立新公司的做法有确定是否享受优惠的权力。
  原先企业经常利用的避税方法基本被屏蔽了,如向新办企业转移利润、将已有业务转移至新办企业等。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个补丁文件的实际执行效果如何,关键还得看税务机关的执行力度,如何判断纳税人成立新办企业后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条件的工作量及难度是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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