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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辨析
文章来源:润博财税网 文章作者:润博财税网 发布时间:2006-08-04   字体: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十八条对不作为工资性支出的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下: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上述九项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项目核算,税务机关如此规定的基本原因在于限制计入工资的项目,同时由于上述部分项目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但是上述九项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列支,是否意味着上述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呢?通过对上述九项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并非所有项目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还得根据具体项目进行具体的分析:
  1、下列两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企业应在税后分配,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因为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已列入管理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的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因此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下列三项可以在税前扣除。
  (1)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劳动保护支出
  《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但《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即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发生的支出,因此以劳动保护费的名义发放现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三项未明确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在《税前扣除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和独生子女补贴,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一般规定是作为职工福利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所以不会影响所得税;但是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一般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核算,这样就会在所得税前列支了,会计核算法规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均规定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对劳动保险费的范围,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解释中劳动保险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医疗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易地安家补助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因此,在税法尚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前提下,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的上述三项支出中的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余两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要看是否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了,一般情况下在福利费科目核算的是不会允许税前扣除的,从核算上讲也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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