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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其目的是为了遏止目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假赠与、真逃税”的不法行为,应该说是打击炒房,稳定房价的好政策,可是这项政策同以前颁布的关于严格管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政策一样,存在“一人生病 全民吃药”的缺陷,从性质上看更是有过之而无比及。 根据以前的政策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但根据新法规的规定: 首先将继承行为确定为无偿赠与行为: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其次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规定实质上取消了2004年颁布的关于法定继承可以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作为法定继承,均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的行为,笔者很难理解的是作为死者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房屋)还要全额征收契税,税法也太不近人情了。举例来说,一个仅拥有居住用房的人在死亡后将该唯一住房的所有人变更为其继承人,该继承人还要掏出一大笔钱来缴纳契税,合理吗? 作为市场上利用“假赠与、真逃税”来逃税的人不可能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因此该政策实际上利用打击上述炒房者逃税行为的同时变相的增加了老百姓的税务负担。 笔者以为,作为法定继承行为,财产转移的过程应该属于遗产税的规范范畴,而遗产税对是否征税、如何减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尺度,在我国还没有出台遗产税的情况下,利用契税(毕竟目前大部分的普通人所谓的遗产中,最大的部分也就是房产了)对法定继承房产行为执行一刀切的税率,实在不是“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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