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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公司协议转让一项投资,原始投资为280万元,收回投资款120万元,投资损失为160万元。2004年底,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列支损失160万元,但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只批复当年税前列支40万元,其余120万元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问公司2004年税前可列支投资损失是160万元还是40万元?
解析: 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四条 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中规定: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关于财产损失的扣除政策是: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对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况的投资的限制条件如下: “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
上述两文件均明确:投资企业由于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税前扣除方法要根据情况而定。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可以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对118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即如果被投资企业出现了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等文件所列示的4种情况之一时,投资企业应当把该项投资损失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作为财产损失项目经审核后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分析,这家公司协议转让一项投资所发生的投资损失160万元,如果不属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的“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况,只能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即当年只能扣除“不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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