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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辅导专题
一、相关法规及政策解读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4、解读企业坏账损失的涉税事宜
5、新纳税申报表中“坏账损失”的相关政策
6、企业坏账损失涉税事宜解析
7、提取坏账准备金 内外资企业有差异
8、企业所得税坏帐相关规定
二、基础知识
1、税法对坏帐损失是如何确认的?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在税法上应作为坏帐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2、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税前扣除坏帐损失,必须按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超过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三、相关账务处理分析
1、坏账损失及应纳税影响会计处理浅析
2、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3、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4、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
5、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6、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7、关联企业间的应收账款可计提坏账准备
8、关于坏帐准备提取范围的一点小疑惑
四、企业坏账与税务筹划
1、坏账转销的纳税筹划方法
2、利用坏账损失处理的筹划
3、坏账转销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五、税务机关纳税提醒
1、税务机关提醒:企业税前列支坏账准备需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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