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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基础知识
文章来源:润博财税网 文章作者:润博财税网 发布时间:2008-03-14   字体: [ ]  
 
 

  房产税基础知识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及占地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种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年个月毫年个企业的房屋,继续保留征收房地产税。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当时考虑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容许买卖,原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范围已名不副实,故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二、房产税的特点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按征税对象的范围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二)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不涉及农村。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村的房屋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也通过免税的方式将这类房屋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方法

  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将房屋用于经营自用,又可以把房屋用于出租、出典。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不同,对前一类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后一类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税,使征税办法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便于平衡税收负担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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